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3-058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2023年9月15日,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文轩”)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出版发行集团”)与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文投集团”)签署了《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将其所持有的60,617,242股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129%),以13.7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四川文投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或“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已获主管部门的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及《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获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权益变动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四川文投集团通知,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过户数量60,617,242股,股份性质为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四川文投集团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华出版发行集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3-057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12月20日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33,84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2,091,38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限期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361022

  联系传真:(028)86361020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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