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中欣氟材,证券代码:002915)的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1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公司涉及“PEEK概念股”的相关内容,聚醚醚酮(PEEK)材料作为轻量化材料,随着智能汽车、机器人和3D打印等新兴下游行业崛起,国内PEEK材料的需求有望迎来较大增长。公司5,000吨4,4’-二氟二苯酮(DFBP)项目已经于2023年5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DFBP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为PEEK材料上游主要原材料。目前公司DFBP产品已经通过部分客户测试并开始采购和使用,另有部分客户尚在对产品进行测试、试用过程,但该等产品未来生产及销售情况取决于市场认可度以及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于公司未来后续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正在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该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于该事项尚在前期可行性论证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后续有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0.33万元,本年度前三季度财务业绩发生亏损。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在筹划阶段,后续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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