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3年12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浙江省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长顺路55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裕工业”)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00万元(含),用于“正裕智造园项目”。

  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

  汽车及其零部件产业作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长期支持发展的行业。2017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夯实安全可控的汽车零部件基础,引导零部件企业高端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部件供应商,到2025年,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前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空气悬架、电控智能悬架等汽车悬架系统零部件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类产品,其他系列的汽车悬架产品属于国家允许发展类产品。

  2019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江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到2022年,汽车零部件工业产值超6,000亿元,进一步优化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布局,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形成杭甬台为引领,温州、湖州、嘉兴及金华联动的整车及零部件布局体系。

  2、汽车售后市场需求仍在增长

  汽车减震器属于车辆易损零部件,其在售后市场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汽车保有量,并与车辆的行驶路况、载荷情况、驾车习惯、保养方式等密切相关。全球汽车保有量近年来一直保持平稳增长,2020年全球汽车保有量近16亿辆,2015年-2020年年均增长率达到4%;2022年全球汽车产销量分别为8,501万辆和8,162万辆,相比2020年继续增长10%与3.6%。

  中国仍属于新兴汽车市场,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增速超过全球平均增速。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2年中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02.1万辆和2,686.4万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3.19亿辆,相比2021年底增长5.63%。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逐年提高,国内汽车售后市场需求也将逐年快速增长。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突破产能瓶颈,提高产品层次

  公司主要产品汽车减震器在海外售后市场存在广泛的需求,海外汽车保有量的庞大基数和稳定增长推动汽车售后市场持续扩大。未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加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国内汽车售后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也将逐年增长。公司需要规划新的生产基地,并进行相关生产线的安装、调试,以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的顺利实施。

  目前,公司的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器产品主要以传统悬架产品为主,空气悬架等高端减震器产品较少。空气悬架国产化成本在逐步下降,且在新能源汽车和中高档价位车型中的渗透率也在提升过程中。公司将借此契机推动高端减震器的产品开发和制造,提高产品层次。

  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凭借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和结构难以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从而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公司将充分借助本次发行后资本实力提升的有利条件,进一步优化产品线,持续深化减震器领域的业务布局,贴合市场发展趋势,全面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及公司战略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方式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持续释放,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获得进一步地提升,从而逐步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长期回报。

  3、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本次发行定价方式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5、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点的规定。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点的规定。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且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的规定。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正裕智造园项目”,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点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2023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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