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月19日公告,对海伦哲及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丁剑平发监管函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11月30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8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均在0.5%以上,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2月29日,公司原关联自然人汪曦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400万元,单笔金额均超过3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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