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民张园(化名)向记者反映,12月8日,她女儿的英语老师在课堂上要求全班女生自扇耳光,遇到下不了手或打轻了的女生,老师便要求男生扇女生耳光。11日下午,学校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该事件,表示涉事老师已向学生道歉,并被调离教学岗位,学校也已安排心理专家为当事学生辅导。(光明网)
“小学老师让全班女生自扇耳光,还让男生帮打”,这样的荒唐事居然发生,令人震惊。从该事件看,涉事老师真可谓“病得不轻”,其所患之病不下有三。
首先,是得了“糊涂病”。据班级群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涉事老师表示有很多女生在课堂上吃东西,她曾多次提醒但情况没有好转。当天她在上课时问有没有哪位女生没有在她的课上吃过东西,结果没有一个人举手,于是她便要求所有女生拍自己10下。
既然涉事老师自己都说是部分而非全部女生,在她的课堂上吃东西,那么,为什么要惩罚全班女生?这分明是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
她问有没有女生未曾在她课上吃过东西,结果没人举手,但这就意味着全班女生都在她的课堂上吃过东西吗?倘若她换个方式提问,问有没有女生在她的课堂上吃过东西,就一定能保证所有女生都举手吗?如果没有一个人敢举手,是否意味着没有任何人在她课堂上吃东西?
当过老师的都知道,对于老师的提问,学生有时出于害羞、害怕等原因,未必都会如实回答,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比如,老师请同意某个观点的学生举手,结果没人举手,再请不同意的学生举手,结果也是没人举手。因此,涉事老师仅凭学生是否举手来判断事实,有可能是真糊涂,也有可能是装糊涂,以“学生默认”为借口对女生进行报复。至于因为部分女生犯错,而惩罚全班女生,更是毫无道理。
其次,是得了“暴力病”。老师的确有管教、惩戒学生的权力,但绝不能任意而为,更不能错误地把惩戒权理解为“暴力权”“羞辱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一条就强调,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等等。毫无疑问,涉事老师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背上述规定。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涉事老师的错误行为,不仅违规,而且涉嫌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她如此粗暴地对待学生,跟“教育”无关,跟“惩戒”无关,完全是暴力行为,只能说明“暴力病”已经深入骨髓。
再次,是得了“歧视病”。涉事老师不仅要求女生自扇耳光,还请男生给她们扇。涉事老师请男生扇女生,说白了就是性别歧视,让男生误以为男性在道德上高于女性,拥有歧视、羞辱女性的权力。身为一名女老师,居然引导男生歧视女生,实在荒唐透顶。
虽然目前涉事老师已被调离教学岗位,但她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受害女生的人格尊严,而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恶劣影响,已经丧失教书育人的资格,倘若不严肃处置,则无法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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