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450100771701358L | 高启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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