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 实习生 马翰松)买房时宣传的“一梯一户”,收房时却变了卦。然而开发商却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广告宣传等均不视为要约内容,这种操作法律支持吗?12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霸王条款”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9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公司在前期发布的广告、资料中介绍房型为一梯一户、电梯入户,其“户型宣传图”中“标准层平面图显示”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明显标识。然而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前期广告宣传等资料内容均不视为要约内容,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2020年9月,该公司通知张某办理接房手续,但因实际交付房屋未实现一梯一户、电梯入户,张某未接收所购房屋,并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重庆市一中法院二审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等不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因广告宣传承担任何义务”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无特别提示,也未向购房人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购房人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予支持。补充协议中关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故二审法院认定酌情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官释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将前期具体、确定且影响购房者购房意愿、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双方后期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之外,且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同时,仅约定“非格式合同”,但内容符合格式条款本质特征,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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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纠纷类型也愈加多样化。2020年至今,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17366件,审结16382件,其中,市一中法院受理2431件,审结2388件。经统计分析,此类纠纷中,房屋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设置对购房者不公平、不合理、不对等的“霸王条款”,企图转嫁合同风险、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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