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06日 02:5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2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9号),现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保国先生、黄慧玲女士、曹磊先生、唐文妍女士: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9年10月31日,延华智能与北京中汇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乾鼎)、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延华智能收购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45%的股份。延华智能将对泰和康的投资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9年至2021年,泰和康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授权的经销商,泰和康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雅培相关销售收入。

  经查明,延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公司2022年半年报所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的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所披露的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

  (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

  延华智能在2022年半年报中就泰和康情况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经查,泰和康业绩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仅仅简单披露疫情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实际情况,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延华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应综合考虑案涉违法的定期报告份数、两项涉嫌违法事实的关联性、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龚保国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龚保国召集、主持对泰和康的投后管理会议,对泰和康相关情况能够及时知悉,审阅2022年半年报、三季度报,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报、三季度报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虛假记载以及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慧玲作为披露2022年半年报时任总裁、财务总监以及披露2022年三季报的时任总裁,分管财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黄慧玲对泰和康相关情况能够及时知悉,审阅2022年半年报、三季度报,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报、三季度报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以及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磊作为披露2022年三季报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曹磊知悉泰和康相关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妍作为2022年半年报的时任董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协调和组织职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唐文妍知悉泰和康相关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2年半年报相关内容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已在2022年报计提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減值准备,并进一步披露了泰和康业绩下滑相关原因。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1.对延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2.对龚保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黄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4.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5.对唐文妍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2-13 宏盛华源 601096 --
  • 12-12 兴欣新材 001358 --
  • 12-11 安邦护卫 603373 --
  • 12-07 安培龙 301413 33.25
  • 12-06 派诺科技 831175 11.52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