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1号)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5,610,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790,000.00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5月4日出具众会字(2017)第4670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总额56,650.26万元,结项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027.5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不含账户利息)为10,601.24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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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历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因此公司决定以项目募集资金对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2017年7月3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二”)。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美国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Lin Engineering Inc.,为推进“美国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公司决定使用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向Lin Engineering Inc.,增资,专项用于实施“美国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Lin Engineering Inc.,、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LED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变更调减的5,581万元募集资金及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用于“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的实施主体一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相应募投项目的建设。2020年5月20日,公司与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四”)。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美国0.9 ?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6,287万元及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变更用于“越南年产400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越南年产400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公司全资子公司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MPANY LIMITED投资,专项用于相应募投项目的建设。2021年7月12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 LTD.、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 CHI MINH CITY BRANCH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五”)。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将募投项目“控制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并相应增加位于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鸣志(太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为实施地点。同意公司通过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2023年1月16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三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六”)。
2.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常州)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应增加鸣志常州的住所及常州市运控电子有限公司高精密电机研发生产基地为募投项目“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的实施地点。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3年12月4日与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常州)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七”)。
前述监管协议一、监管协议二、监管协议三、监管协议四、监管协议五、监管协议六和监管协议七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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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及鸣志电器(常州)有限公司(甲方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24319100117687,截至2023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文、黄坚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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