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3〕131号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冀能财务公司呈〔2023〕50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2亿元人民币变更至45亿元人民币。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占比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25亿元,占比4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75亿元,占比35%;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亿元,占比20%。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予以注销。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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