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公司研发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江宇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4,003,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48.36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3,180,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48.281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0.0877%。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79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5291%;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79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5291%;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79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5291%;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793,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5291%;反对2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重祥、郭玥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