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8,788,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2330%。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996,985,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90,971,919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5,970,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1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818,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7%。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08,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697,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2,817,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88%;反对票为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2%;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朱慧、郭婧锐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78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2,90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78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2,908,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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