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23年11月15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方如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39,396,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34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0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5,400,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33,996,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5,40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42,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53,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9%;反对153,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00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00时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23年1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3,996,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000 %;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5,40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部分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投票结束后,由监事和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布了审议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表决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42,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53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9%;反对153,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见证律师:马 焱
见证律师:曹燕红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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