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6日 02:4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荣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109,43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09,25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26%;反对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26%;反对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26%;反对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407,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26%;反对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月鹏 黄心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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