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金额人民币407.1575万元,二审判决金额人民币176.353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秦川物联”)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76.3538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23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披露了公司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燃长通”)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关诉讼及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冀04民终48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起诉公司承担的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521.00万元变更为1,072.00万元。
2023年6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华燃长通与秦川物联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
(2)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违约金333万元;
(3)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律师费46.18万元;
(4)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垫付的鉴定费25.1475万元;
(5)驳回华燃长通要求秦川物联支付购买保函费1.563万元、更换燃气表损失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万元,减半收取4.66万元,华燃长通负担2.33万元,秦川物联负担2.33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冀04民终48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2、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华燃长通与秦川物联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
3、变更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秦川物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违约金99.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万元,减半收取4.66万元,由华燃长通负担1.678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2.982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万元,由上诉人秦川物联负担1.6443万元,由华燃长通负担2.2707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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