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1日 01:2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盛业路66号1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虎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刘江董事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147,698,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20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6名,代表股份150,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147,670,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1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2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7,670,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7,688,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9,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7,670,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7,688,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9,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127%;反对9,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7,688,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9,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兰、陈培玉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3】第0631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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