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1日 01:2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0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0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工作原因,董事长秦克景先生、副董事长徐荦荦先生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王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3,075,9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7%。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3,075,9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13,075,9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3,075,9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11月02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7%。(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新军律师和曹建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1%;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1%;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1%;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1%;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新军 曹建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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