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志芳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聚力文化赔偿原告的全部投资差额损失790,955.68元及印花税、佣金、利息损失等合计800,920.88元;2.判令被告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胡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中院(2022)浙0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8,168.6元;
(二)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364.83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后期新增同类诉讼,公司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和损失,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等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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