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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