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何华红护发美发用品店,该店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何华红护发美发用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CX5FX31P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何**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19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批发销售。当事人所经营的“精华香薰双氧奶”,其产品名称: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产品类别:染发类;生产企业: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1259;批准日期:2017年12月05日;批件有效期:4年;批件目前的状态:已过期。以上说明产品的批件于2021年12月05日已过期,而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于2023年6月12日生产的,也即产品批件过期后生产的。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从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进货价格是单价每瓶3元,总共购进24瓶,购进总价是72元。同时,上述化妆品的销售单价是每瓶4.5元。截止至案发日,当事人没有销售过上述化妆品,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所经营的24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总共为108元。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精华香薰双氧奶”【品名:正鑫源染发膏(自然黑色),净含量:1000ml,生产商: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国妆特字:G20121259,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88,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202306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6年06月11日】共24瓶。(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4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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