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概述及进展
1、前期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银行”)向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博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企管”) 提供3,002.00万美元授信总额度用以开立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用于为公司海外全资子公司Bona Film Investment Company(PACIFICRIM,USA)(以下简称“BFIC”)在美国华美银行(East West Bank,以下简称“华美美国”)办理的3,002.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号)。
现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并与华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泰鑫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祥”)新增为担保主体,总担保金额不变。
2、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纳”)近日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红星支行”)申请了40,0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北京银行红星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626,02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26,020 万元人民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127,665.92 万元人民币,剩余额度为198,354.08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已使用额度(含本次担保)为239,284.21万元人民币,剩余担保额度为60,715.79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金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Bona Film Investment Company(PACIFICRIM,USA)
住所:1700 Green Acres Drive, Beverly Hills, CA90210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境外电影投资
股权结构: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BFIC100%的股份。
与上市公司关系:BFIC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核查,被担保方BFIC信用状况良好。
2、名称: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四园二号院1号楼102
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于冬
成立日期:2017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摄制;经济信息咨询;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版权代理;产品设计;影视策划;模型设计服务; 公关活动策划;销售玩具;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北京博纳100%的股份
与上市公司关系:北京博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核查,被担保方北京博纳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国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泰鑫祥和华美银行签署的《存单质押协议》
债务人:北京泰鑫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债权人/质权人: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出 质 人:北京泰鑫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业务类型: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
可开立保函类型:备用信用证
用 途:为境外债务人BFIC向华美美国申请的信贷额度提供担保
担保范围:本协议担保范围包括因主债权债务合同而产生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需补足的保证金、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评估费、公证费、手续费、佣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税费等)、因出质人在本协议下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质 物:为出质人名下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单。
质押存单特别约定:除非已满足不少于所担保授信协议项下未偿还债务金额之110%的等值人民币存款金额已质押予融资行(即质权人)的要求,否则上述质押存单项下的金额到期后应继续留存并质押给融资行(即质权人)。
担保期限:根据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不超过 4 年。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红星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务人: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
担保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BFIC提供担保实质为新增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担保总金额不变,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本次为北京博纳提供担保是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展开,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BFIC、北京博纳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计金额为62.60亿元人民币,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6.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4.4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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