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等。
4、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3年10月11日
2、授予登记人数:191人
3、授予登记数量:578.0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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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4、行权价格:22.2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均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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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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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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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各期可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D)×个人行权系数(Z)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本次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股票期权情况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四、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宏川JLC5
2、期权代码:037399
3、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3日
五、本次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对本次授予的578.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则2023年至2026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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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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