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诉后调解(终局性解决本案纠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调解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5.6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共计525.63万元。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浙05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陆俭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湖州中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详细披露了陆俭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收到的《民事调解书》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陆俭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陆俭、公司同意为终局性地解决本案纠纷,陆俭确认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5,232,124.80元,且陆俭就投资损失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公司的任何其他求偿权利;
2、公司应当在2023年11月2日前向陆俭支付5,232,124.80元调解款项;
3、公司向陆俭付清上述调解款项后,应视为公司已就本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4、本协议签署后,陆俭和公司双方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已达成一致,公司按约定付清调解款项后,陆俭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被行政处罚的其他主体主张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给陆俭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被行政处罚的其他主体也不负有向陆俭赔偿的义务;
5、案件受理费24,212元由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湖州中院予以确认。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会将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共计525.63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浙05民初136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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