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2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0)。
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及相关文件。
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申请文件中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更新和修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修订稿)》及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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