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26日讯(记者 彭科峰)投资的私募基金,为何到期清算之后依旧有数十万本金不能退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70后投资者刘某在中经宏熙(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费720万投资私募基金,但到期后依旧有数十万本金及利息没能追回,只得起诉中经宏熙和涉案券商。
法院一审判定,事因中经宏熙混同基金回款账户和公司自有账户所致,判决基金管理公司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720万投资私募产品到期后部分收益未归还
据文书披露,刘某,男,1971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2017年2月23日,刘某作为投资者与中经宏熙公司签订《中经宏熙政信1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据悉,该合同约定该基金的存续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初始委托资金300(含)-8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10%/年,投资金额为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基金名称为“中经宏熙政信1号基础设施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经宏熙公司,投资方向为开源金陵15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为恒泰证券公司,同时规定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进行分配。合同到期后,中经宏熙未履行相应清算义务,投资款项未能按期退出兑付,项目延期。
为何项目延期?2021年1月12日,中经宏熙发布公告:“因我司业务原因涉诉被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0681执3273号,我司账户被冻结...”。
据悉,自2019年2月24日开始,中经宏熙陆续支付了大部分本金和部分收益。刘某表示,已收到返还的投资本金6680753.11元,剩余投资本金519246.89。已经收到返还的投资收益676825.1元。
2022年下半年,刘某向法院起诉中经宏熙公司、恒泰证券公司,要求后者归还投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定私募公司违约 基金回款至公司账户导致被冻结
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指出,中经宏熙作为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谨慎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恒泰证券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对所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结算的情况下,未采用专用专户管理,导致本属于投资人的资金由于中经宏熙与第三人的纠纷使得账户冻结,甚至被第三方划拨,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恒泰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未尽到托管职责,二者应赔偿。
中经宏熙表示,自有财产与本次基金财产并不存在混同行为。基金投资项目中的担保主体安岳交投公司将款项支付至中经宏熙公司账户非中经宏熙公司意愿,而系安岳交投公司根据国资监管的要求,且中经宏熙公司已做充分沟通和努力。总之,中经宏熙公司自有账户收取项目回款非中经宏熙公司意愿。
法院查明,案涉基金到期前,因基金投向的150号资管计划存在融资方重庆凰道公司不能于2019年1月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违约风险,且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延期一年的议案全票否决,故基金2年存续期限届满时基金合同即终止。中经宏熙公司作为清算义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在2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并在基金清算时进行最后一次收益分配,且以实际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进行。
法院指出,按合同约定,清算程序按照“接管基金财产、清理确认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对基金财产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分配剩余资产”的步骤进行,而安岳交投公司2020年12月30日汇入18023562元时,对应该部分债权的基金财产变现工作已经完成,中经宏熙公司应该制作清算报告并分配该部分资产,但因中经宏熙公司自身涉诉原因导致款项被冻结,后续分配工作无法开展,故本案基金虽未完成全部清算流程,刘某在18023562元到位后合理期间内获得分配的期望已然落空,这与中经宏熙公司提供自有账户收取款项的行为密不可分。
法院明确指出,依据现有证据,中经宏熙公司自有账户被冻结的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且仅有最后一期18023562元被冻结,应在9月30日前支付的1855万元并未发生类似问题,说明中经宏熙理应注意到其自有账户存在另案冻结情形并事先采取了风险预防措施,其在收取最后一笔款项时未尽到同样的审慎义务,导致安岳交投公司所付18023562元不能在到账后的合理期间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分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中经宏熙公司以基金未清算完毕为由主张刘某的损失未实际发生,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中经宏熙应该给付原告刘某本金损失509285.74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2776.93元,以及相应利息。恒泰证券无需担责。
基金结算账户混同公司账户被罚屡见不鲜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财联社记者,对于私募基金的资金专户管理,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这位律师表示,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不受来自任何非法的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必须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者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规办事。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公司随意将投资者的钱和公司自有资金混同于同一账户,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私募资金混同于公司资金的做法,也是监管部门明确反对和打击的,近年来也有不少案例被曝光。
2021年7月,北京证监局发布信息,经查,发现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运用,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决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今年5月,原北京证监局发布通告,对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等,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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