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09月26日 00:51 证券时报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立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立股份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本次交易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洪典的股东分别为郑州洪略、郑州洪典和州来控股,安徽洪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郑州洪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活动,负责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安徽洪典《合伙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下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决定并执行:

  (一)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三)主持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四)对外开展所有投资、收购等业务;

  (五)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安徽洪典《合伙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郑州洪略、郑州洪典均由何全洪控制,根据《合伙协议》上述约定,郑州洪略可以决定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何全洪在表决中拥有2票,占比过半数,可以控制安徽洪典。

  因此,安徽洪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全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洪略基本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何全洪基本情况如下:

  何全洪,男,1969年2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曾任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郑州储运贸易公司会计,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财务主管、财务部主任,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计划部主任,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CFO、总裁,瑞茂通(600180)监事会主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洪典除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外,无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洪略持股的核心企业及经营范围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郑州洪略下属企业外,何全洪先生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洪典成立于2023年7月2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洪略成立于2023年6月12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郑州洪略成立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及诚信记录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设立至今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洪典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洪典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洪典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安徽洪典将持有华立股份51,668,675股股份,占华立股份总股本的25%。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至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且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所需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2023年7月27日,安徽洪典召开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

  2、2023年8月1日,安徽洪典与谭洪汝先生签署了《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3、2023年9月22日,安徽洪典与谭洪汝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2、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履行的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立股份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8月1日,华立股份控股股东谭洪汝先生与安徽洪典签署了《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2023年8月3日,华立股份发布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性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3年9月22日,安徽洪典与谭洪汝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谭洪汝先生将其持有的华立股份51,668,67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给安徽洪典。同时,谭洪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放弃剩余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34,990,42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3%),表决权弃权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1)安徽洪典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谭洪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之日(含本数);(2)安徽洪典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3)安徽洪典书面豁免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后,安徽洪典将实际支配华立股份51,668,675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华立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安徽洪典与谭洪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谢劭庄的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安徽洪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何全洪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3年9月22日,谭洪汝与安徽洪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谭洪汝

  乙方(受让方):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转让方、受让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鉴于:

  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038)。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75,748,7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36.65%,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受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为何全洪先生。

  4.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中的51,668,67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下称“标的股份”)转让予受让方,而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下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何全洪先生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 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谢劭庄同意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34,990,42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6.93%)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6. 转让方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转让方不会配合或者支持除受让方以外的其他方谋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7. 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政府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规范运作。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以下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2 任何法律或法规的条款应是指该法律或法规不时修订的条款(无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

  1.3 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用,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4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本协议要求的、须在一个非工作日实施的行为,均应在此非工作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实施。

  第二条 股份转让及其价格和支付

  2.1 双方同意,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华立股份51,668,675股股份(占华立股份股份总数的25%)转让予受让方。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方将取得标的股份,成为华立股份控股股东。

  2.2 标的股份转让作价及转让款

  作为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的对价,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4.5156元/股,标的股份总转让价款合计为75,000万元(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2.3 交割日受让方的持股情况

  双方确认并同意,于交割日,受让方将直接取得及持有华立股份51,668,675股股份,并实际享有该等股份的全部权益并行使全部的股东权利。

  2.4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合法拥有的标的股份及其随附的全部权利义务。

  2.5 双方确认,根据《框架协议》相关约定以及双方商议情况,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和银行共管账户监管及解除事项,双方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约定安排和支付:

  2.5.1 交易订金: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交易订金2,000万元。

  2.5.2 第一笔转让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向银行共管账户支付1.5亿元。

  2.5.3 第二笔转让款: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3亿元,向银行共管账户支付2.25亿元;本协议第2.5.1条所约定的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2,000万元订金同时转为股份转让款。

  双方进一步确认,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的1.5亿元(含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2,000万元订金)转让款,转让方应优先用于缴纳其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剩余款项由转让方自行支配。

  转让方应当于收到第二笔转让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如因税务机关缴纳程序等客观原因导致转让方未能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不视为转让方违约。

  2.5.4 第三笔转让款及第一次银行共管账户资金监管解除: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2.25亿元,同时,受让方应当配合解除银行共管账户2.75亿元资金的监管并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5.5 第二次银行共管账户资金监管解除:自华立股份按照本协议第8.4条的约定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改选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当配合解除银行共管账户剩余1亿元资金的监管并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6 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由双方按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应促成、支持和配合华立股份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2.7 双方确认,若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则转让方应在5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共管账户的款项原路退回。

  第三条 交割

  3.1 交割

  3.1.1 双方同意,在转让方全部缴纳其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日内,双方应按照上交所以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办理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手续。

  3.1.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标的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且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5.4条规定支付完毕第三笔转让款及解除相应银行共管账户资金监管,视为交割完成。

  3.2 依据本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为标的股份的完全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华立股份股东的相关权利或义务。

  第四条 转让方的保证

  4.1 转让方特此于签约日、过户日和交割日向受让方陈述、承诺与保证如下:

  4.1.1 转让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1.2 转让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华立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1.3 在过户日前,转让方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人,且标的股份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4.1.4 标的股份为华立股份有效发行的股份,具有华立股份公司章程所列的全部权力和权利,该等股份及其相关权利不存在其他第三方的优先权、认购权、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或权利限制,亦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

  4.1.5 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4.2 除上述所列有关陈述、承诺与保证外,转让方还同时就有关华立股份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的陈述、承诺与保证如下:

  4.2.1 华立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协议签署日,均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违反上述规定或要求的情形,不存在已经或经合理预期将要因上述事项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4.2.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华立股份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如因上述保证不实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正常进行和华立股份未来资本运作的,转让方承诺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文件。

  4.2.3 业绩承诺

  4.2.3.1 转让方承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指装饰复合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大宗材料贸易、产业园及物业租赁、基金管理等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有的业务,下同)经营经审计的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为负值(下称“业绩承诺”)。

  4.2.3.2 如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未能实现前款业绩承诺,在华立股份聘请审计机构就该年度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所实现业绩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的十五日内,转让方应以现金方式对华立股份进行补偿。转让方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款(下称“业绩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业绩补偿款金额=0万元一华立股份原有业务板块在该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2.4 应收账款回收承诺

  4.2.4.1 转让方承诺在华立股份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协助华立股份收回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净额(扣除坏账计提金额,双方确认该等净额为10,847.53万元)的80%,即8,678.02万元(下称“应收回款项”)。

  4.2.4.2 如华立股份逾期未能收回前款规定的应收回款项,则转让方应在华立股份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已收回的账款金额与应收回款项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华立股份(下称“应收账款补偿款”)。

  4.2.4.3 若在华立股份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逾期的剩余应收回款项已由华立股份收回,则华立股份应将上述补偿款返还给转让方;若在华立股份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逾期的剩余应收回款项仍未被收回,则上述补偿款不再返还。

  4.2.5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4.2.3条约定的业绩补偿款与第4.2.4条约定的应收账款补偿款不予重复计算。

  第五条 受让方的保证

  5.1 受让方特此于本协议签署日、过户日和交割日向转让方陈述、承诺和保证如下:

  5.1.1 受让方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持续经营其现有业务所需的所有能力和授权,受让方已经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许可、批准、登记、备案及资质,且该等许可、批准、登记、备案及资质持续有效;

  5.1.2 受让方签署、送达,或遵守本协议下的条款均不会违反受让方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其它组织性文件,不违反受让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5.1.3 受让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已经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内部授权或批准程序;

  5.1.4 受让方保证其有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转让款的能力;

  5.1.5 受让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配合转让方、华立股份办理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应履行的政府监管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的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之事项;

  5.1.6 为履行本协议目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或华立股份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并确保该等信息资料并不存在任何重大的不真实、不完整、重大遗漏或存在误导性信息。

  5.1.7 为履行本协议目的,受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第4.2.3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应当为转让方继续独立经营华立股份的原有业务板块提供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组织架构、人员聘请、经营资金等方面采取合理措施协助转让方保护原有业务板块的商业信誉以及维持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过渡期内有关事项安排

  6.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本协议及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过渡期。

  6.2 双方同意,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过渡期内华立股份经营、管理的平稳。

  6.3 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委托表决、一致行动等安排进行磋商、谈判、合作。

  6.4 过渡期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共同维护华立股份经营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稳定。华立股份拥有全面和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利。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华立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调动、聘用和解雇等。

  第七条 交割完成后的事项

  7.1 依据本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依照中国法律和华立股份章程的规定持有标的股份,并享有相应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2 在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项下诚信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华立股份组织文件的规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调整和安排华立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将于交割日后30日内完成调整和安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相应修订华立股份章程(如适用)。

  7.3 转让方应促成华立股份采取一切合法行动完成上述调整和安排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任免或授权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董事会发出召开华立股份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由董事长主持该股东大会等,以便完善本协议第7.2条所述事项及为履行本协议应当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华立股份的有关组织机构安排

  8.1 交割日后,华立股份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承诺支持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立股份章程的规定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并支持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受让方承诺支持转让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立股份章程的规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8.2 交割日后,华立股份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转让方承诺支持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立股份章程的规定提名2名监事,并支持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8.3 董事会负责调整、组建华立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受让方有权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成:华立股份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等由董事长在受让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8.4 双方确认,双方应在交割日起30日内共同配合按本协议第8.1条、第8.2条的规定完成华立股份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工作。

  8.5 受让方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转让方对董事的提名均应严格遵循中国法律和华立股份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8.6 双方同意,就本条上述相关安排,双方应严格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中国法律和华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不干预华立股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损害华立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保密

  9.1 双方确认,一方自他方取得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对于提供一方具有重要价值,但一方能够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9.2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在本协议期限内,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讨论或透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保密信息。双方应该并应促成其雇员、代理人或中介机构遵守保密义务,并促成相关雇员、代理人或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项无关的任何目的。

  9.3 双方同意,就与本协议生效有关的政府审批事宜和信息披露事宜(如有),双方出于该等目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上交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不应视作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双方在向政府机关报送与协议股份转让有关的申请文件,均应按照本协议目的和相关约定进行。

  第十条 公告和信息披露

  10.1 受限于第10.2条,在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给予此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可在交割日之前或之后发布或发放有关本协议中所指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函电或通知。

  10.2 第10.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发布的,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以及对本协议任何一方具有管辖权的某一政府机关的要求发出的公告、函电或通知,但发出此类公告、函电或通知前,应先与对方协商,并考虑对方在发出此公告、函电或通知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方面的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税费

  11.1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中国法律、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1.2 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

  11.3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财务顾问、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聘请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2.1 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12.2 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

  12.2.1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次日;

  12.2.2 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2.2.3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2.2.4 如由专人送递,应被视为在专人交付之日送达。

  12.3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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