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9月23日 04: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公司与国新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1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2,551.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96.6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86,555.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9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44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

  注:公司存放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不包含银行存款产品25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金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银斌、江昊岩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865,550,000.00元)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甲方更换保荐人的,自甲方发布更换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之日起,本协议失效。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丙方保管。

  (二)公司、中金公司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银斌、江昊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丙方保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金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金公司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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