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发证券”)于2023年4月17日和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和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2023-038)。
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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