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红薯淀粉、土豆淀粉)核查处置情况。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7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息烽养龙司绿谷便利店经营的生产厂家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薯淀粉(生产日期:2023-02-01,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7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息烽养龙司绿谷便利店经营的生产厂家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土豆淀粉(生产日期:2023-01-08,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红薯淀粉共计620袋,销售金额为1764元。涉案批次红薯淀粉原材料系当事人从秦皇岛市豪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只对原材料进行分装。2023年4月11日,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贵州都市报刊登了《产品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4月26日,涉案批次红薯淀粉召回了387包。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共计613袋,销售金额为1739.5元。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原材料系当事人从秦皇岛市豪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只对原材料进行分装。2023年4月11日,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贵州都市报刊登了《产品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4月26日,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召回了273包。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红薯淀粉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土豆淀粉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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