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757.12 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近日,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终 6210 号)。根据该判决书,就邦彦技术、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通信”)、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立信”)、祝国胜四原告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5 民初 636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日,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前述四方为本案原告)与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麒麟智能)签署《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将特立信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或其指定投资人,各方约定致力在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前述交易。
2020 年3月12日,由于麒麟智能的违约行为,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向麒麟智能发出《关于<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的解除通知书》,并于2020 年3月14日送达麒麟智能。
2020年4月,由于麒麟智能的违约行为,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作为原告起诉麒麟智能,公司等四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已经解除;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57.1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0年10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5民初12565号一审民事判决。后麒麟智能就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粤03民终1005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粤0305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022年8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2) 粤 0305 民初 6360 号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法院认为,按照 2017年11 月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向邦彦技术支付2000万元排他性保证金,排他性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果届时没有完成第一次股权转让,申请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且排他性保证金不予退还。2018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排他性保证金修改为合作保证金,该2000万元保证金系为担保合同履行,且四原告对于2000万元也具有一定的预期利益,现守约方没收保证金足以弥补损失。本案中,因被告违约,故对于该20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祝国胜与被告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于2020年3月14日解除;二、驳回原告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祝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31956.84 元,由祝国胜、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负担。
公司等四原告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5 民初 636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5 民初 6360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支持国胜、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麒麟智能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 03 民终 6210 号”《民事判决书》,援引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祝国胜、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主张其2018年、2019 年为维护公司日常经营对外借贷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违约损失,但是邦彦技术于2019年即完成了新一轮股权融资,故即便麒麟智能的投资未到位对祝国胜、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造成融资损失,也仅在2018年造成了损失,现一审判决麒麟智能以2000万元保证金为限赔偿祝国胜、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已足以弥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1,956.84 元(祝国胜、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祝国胜、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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