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秦皇岛阔海商贸有限公司草厂分公司)。
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3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编号为No:JSP2023CJ08213的检验报告2023年5月11日在秦皇岛阔海商贸有限公司草厂分公司抽检的蒜蓉扇贝检查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以及编号为No:JSP2023CJ08212的检验报告2023年5月11日在秦皇岛阔海商贸有限公司草厂分公司抽检的炭烧扇贝检查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日,我局立案调查。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货凭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
三、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立即对同批次的蒜蓉扇贝、炭烧扇贝进行自查,发现同批次蒜蓉扇贝、炭烧扇贝全部售出,张贴公告,召回已销售蒜蓉扇贝、炭烧扇贝。同时公司组织采购部门及超市卖场销售员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四、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超过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之规定,构成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材料复印件,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由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并非属于通过日常查验可以发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五、通报移送情况
由于当事人在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购进的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属于我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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