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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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及“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9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闫勇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副董事长闫勇,独立董事彭辅顺;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董事长闫洪嘉,董事张锐、张磊,独立董事张国利、罗书章。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监事谭志刚;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李成利、监事刘丹。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叶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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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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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法臣律师、张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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