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研发中心第十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官炳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971,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1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198,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28%;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772,637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4%。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662,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提供征集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王荭女士已发出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详见2023年7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5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78%;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43,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49%;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4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46%;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2%;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3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21%;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51%;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4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46%;反对票24,498,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7615%;弃权票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3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21%;反对票24,498,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7%;弃权票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征集表决权人员的资格、征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共有1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决策。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人员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