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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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15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89,671,636股

  2、发行价格:13.1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82,768,878.84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62,776,137.89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89,671,636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3年8月18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自2023年8月18日(上市首日)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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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本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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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相关程序

  2022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4号)。

  3、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时确定的《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于2023年7月25日(T-3日)向20名截至2023年6月20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前20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4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名证券公司、11名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9名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合计136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报备深交所后至询价申购前,共计新增10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分别为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余建平、黄卫东、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强华、UBS AG、薛小华、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郭伟松。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于2023年7月25日(T-3日)至2023年7月28日(T日)询价申购日上午9:00前向上述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也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7月28日(T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5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材料。

  截至2023年7月28日(T日)中午12:00时止,除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经核查,上述25家投资者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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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申购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以上25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关于认购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9元/股。

  (3)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9元/股。

  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17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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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日为2023年7月28日(T日)。

  (四)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五)发行数量

  根据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89,671,636股,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22,384.27万元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12.26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数量的30%以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最高发行数量89,671,636股的孰低值。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共发行股票数量为89,671,63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7月26日(T-2日),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为12.26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9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07.59%。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七)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182,768,878.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992,740.9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2,776,137.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22,384.27万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22,384.27万元。

  (八)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23年8月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5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8月3日14:00时止,浙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182,768,878.84元。

  2023年8月4日,浙商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23年8月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16号)。经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182,768,878.8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992,740.95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2,776,137.8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9,671,636.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073,104,501.89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将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十)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3年8月1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吉安市吉州区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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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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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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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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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荆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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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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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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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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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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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投资融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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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余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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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薛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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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吴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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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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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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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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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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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三)发行对象的核查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核查,荆捍、余建平、薛小华、吴广玲等4名自然人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证券公司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该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6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44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吉安市吉州区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源投资融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轻盐智选2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参与认购,上述4个认购对象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2、资金来源的核查

  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单》一并提交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B、C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伊戈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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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17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十四)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发行方案》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发行方案》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3年8月1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伊戈尔

  证券代码:00292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3年8月18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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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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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03.0061万股。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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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包括高管锁定股、首发前限售股及股权激励限售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摊薄。

  (四)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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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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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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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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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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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31,298.24万元、273,024.25万元、352,741.20万元和378,572.17万元,公司总资产规模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159,461.60万元、190,052.22万元、219,446.92万元和238,967.79万元,主要由货币资金和存货等构成,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8.94%、69.61%、62.21%和63.1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71,836.64万元、82,972.03万元、133,294.28万元和139,604.38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等构成,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06%、30.39%、37.79%和36.8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85,348.30万元、110,408.62万元、176,582.55万元和197,655.84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构成,流动负债占负债比重分别为97.74%、96.82%、95.68%和96.23%,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6.90%、40.44%、50.06%和52.21%,总体保持较低水平,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91倍、1.78倍、1.30倍和1.26倍;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1.62倍、1.39倍、1.08倍和1.04倍,2022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降低,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3、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0,604.25万元、223,010.31万元、282,109.32万元和63,926.5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143.42万元、19,478.30万元、19,144.69万元和1,902.92万元。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完成对外出售桂城科技园土地及建筑物实现净收益1.04亿元,剔除前述出售资产的影响,本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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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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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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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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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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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已与保荐人签署了保荐协议,浙商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已指派王新、杨文超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王新:保荐代表人,199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质量控制部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桥起重股份有限公司、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杨文超:保荐代表人,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以及多个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保荐人同意保荐伊戈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其他重要事项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上市申请书;

  3、保荐协议;

  4、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5、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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