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川恒转债”将于2023年8月14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6%,每10张“川恒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6.00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
3、除息日:2023年8月14日
4、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5、“川恒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6、“川恒转债”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1日,凡在2023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8月11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8月12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发行1,1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60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号”文同意,公司116,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9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债券代码“127043”。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川恒转债”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期计息起始日为2022年8月12日。
现将“川恒转债”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川恒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2、转债代码:127043
3、可转债发行量:11.60亿元(1,160.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11.60亿元(1,160.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日期:2021年9月23日
6、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1日
7、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2年2月8日至2027年8月11日
8、可转债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9、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8月12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3、“川恒转债”信用评级情况: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川恒转债”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3083号),确定维持川恒股份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川恒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川恒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票面利率为0.6%,本次付息每10张“川恒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6.00元(含税)。对于“川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可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元;对持有“川恒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元;对持有“川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23年8月14日
3、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8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恒转债”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龙昌镇
咨询联系人:李建、杨珊珊
咨询点哈:0854-2441118
传真:0854-2210229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