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204条,涵盖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方面。
据了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征求意见稿》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共作出了两项调整。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在简政放权上,《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举措入手。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在对外开放举措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对于《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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