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30.29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华映科技损益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司法冻结华映百慕大所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和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股权等),在法院组织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本案的司法鉴定审计机构并出具了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具体详见公司2019-018号、2019-034号、2019-054号、2019-114号、2019-130号、2019-140号、2020-010号、2020-019号、2020-047号、2022-005号、2023-036号等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初1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027,800元;
(二)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6,939元,由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2,65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6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
1、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民初1号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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