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关系是否成立?盛弘股份实控人陷股权“罗生门”

代持关系是否成立?盛弘股份实控人陷股权“罗生门”
2023年07月13日 15:28 财联社

财联社7月13日讯(记者 张晶)日前,盛弘股份(300693.SZ)及其实控人方兴与公司原股东汪卫强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再次开庭审理,财联社记者现场旁听了庭审。双方律师在庭审现场就案涉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关系等进行陈述、答辩,二审阶段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成为新关键性证据备受关注。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存在撤销一审判决或者改判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就股权代持达成合意和实际出资人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他进一步提出,按照现行监管政策的要求,公司上市时存在股权代持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存在隐瞒股权代持情况,责任方属于信息披露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上述情况下盛弘股份上市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财联社记者今日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了盛弘股份,公司证券部人士对此表示,“现在案件是二审阶段,还没判决……实际上我们上市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实的。”

7月7日下午二审第二次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均当庭提交了证据。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先前所举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质辩,原告予以回应,双方代理律师的争论涉及相关文件的司法鉴定必要性、股权增资款项、相关起诉案件目的性等内容。

本案原告为汪卫强,方兴及盛弘股份为共同被告。盛弘股份在去年3月29日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中披露的起诉状列示事由显示: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盛弘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原告汪卫强、被告方兴均为其登记股东。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包装”)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原告汪卫强为登记股东,被告方兴为隐名股东。

在此基础上,原告汪卫强和被告方兴约定互相代持部分股权,并分别向对方出具了《声明书》。根据被告方兴于2011年向原告汪卫强出具的《声明书》内容,汪卫强将其所有的盛弘股份5.0204%的股权变更为名义股东方兴持有,实际权利人仍为汪卫强;如盛弘股份上市而德弘包装未能上市,方兴应当将在挂名持有的盛弘股份5.0204%股权在盛弘股份上市3年后返还给汪卫强自己持有;如盛弘股份因增资而致使股份比例变动的,以盛弘股份增资后的比例折算方兴挂名持有的汪卫强股权。

原告一方认为,2017年8月22日,盛弘股份在深交所上市,2020年8月22日被告方兴在《声明书》中所承诺的返还原告汪卫强5.0204%股权的条件已成就,但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方兴均未能履行《声明书》中确定的义务。

汪卫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依法确认方兴名下证券账户内“盛弘股份”751.55万股以及截至判决生效之日因配股、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收益权归汪卫强所有;依法判决方兴向汪卫强支付案涉股权现金价值、现金红利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此前,一审判决驳回了汪卫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3.45亿元)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56万元。对此,汪卫强再次递交上诉状。当前,案件正处在二审审理阶段,并已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某法院民庭庭长告诉记者,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可在审理期间提供新证据。

由于牵扯上市前的股权代持问题,这一案件被披露后就一直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截至7月12日的Wind数据显示,盛弘股份股东总户数为29712户。

对此,张伟表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从近年法院裁判来看,倾向性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基本没有影响,但股权代持人可能面临返还出资及支付收益等法律责任。假若最终认定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认可股权代持协议效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编辑 曹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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