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5,678,44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张掖市万盛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提起诉讼,目前已收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702民初49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掖市万盛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8日,被告万盛公司与原告龙建股份签订《S237线平山湖(蒙甘界)至祁连(青海)公路平山湖至甘州区段工程LJ3合同段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56,098,971元;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质量保证金限额为5%合同价格;履约保证金为按中标工程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不计利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交付给被告万盛公司。2016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万盛公司转账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609,897元。2019年5月30日,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并出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明确交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主要工作内容已经完成,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工程质量合格,满足交工条件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万盛公司拒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审计结算工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万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但被告万盛公司均未返还。2023年1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万盛公司发送律师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609,897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9,717,895.38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327,7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7日为359,654.65元;
以上合计:25,678,447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报备文件
1.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702民初49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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