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3年06月14日 02:3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告所涉案件已由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公司为公告所涉案件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928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凯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2)粤20民终4828号,该案已于2022年11月2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2023年6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000X9,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九号路科瑞智造产业园B栋301。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56756,住所: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公司与中山凯旋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签订四份《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山凯旋分别委托公司加工生产30台、20台、20台、4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口罩机”),合同总价为79,200,000元人民币。为履行上述合同,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公司与中山凯旋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及〈口罩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向中山凯旋购买了生产口罩机所需的外购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110台口罩机的生产,其中70台口罩机已由中山凯旋验收提货,剩余40台口罩机中山凯旋未按照既定时间提货。经公司多次联系中山凯旋提货,2020年11月中山凯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机的料架模块部分,剩余口罩机仍存放在公司工厂,中山凯旋尚有10,140,000元合同款项未支付。

  2021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中山凯旋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0月29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前述诉讼事项提起反诉。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2021年11月3日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1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补充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63);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2022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 053);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3)。

  (四)双方上诉请求:

  公司与中山凯旋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双方均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双方上诉请求如下:

  1、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山凯旋的全部诉讼请求;

  (3)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140,000元;

  (4)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82,420元(以应付的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5,282,420元);

  (5)改判中山凯旋支付运输费19,200元、仓储费82,751元(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提货之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82,751元);

  (6)改判中山凯旋继续履行合同,自提存放在公司仓库的剩余口罩机设备;

  (7)改判中山凯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

  ①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增加判决:解除中山凯旋与公司之间关于2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的定作合同,并由公司向中山凯旋退回款项1,440万元;

  ②判令公司向中山凯旋支付违约金432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二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中山凯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对此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8270号民事判决;

  (2)中山凯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90万元;

  (3)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凯旋交付40台N95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其中21台口罩机的料架机已交付),交付方式为中山凯旋自提;

  (4)驳回中山凯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5,200元,由中山凯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946元,减半收取57,473元,由中山凯旋负担14,438元,公司负担43,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86元,由中山凯旋负担122,516元,公司负担86,070元。(上述费用已由中山凯旋预交328,840元,公司预交172,419元,二审法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凯旋直接向公司支付43,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928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执行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20民终48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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