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025号)。现将《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如后续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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