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6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3年6月12日9:15一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6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珺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股份8,67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名,代表股份8,67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8,28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53%;
反对27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18%;
弃权1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285,32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53%;
反对275,6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3.18%;
弃权112,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29%。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聪、谭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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