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3年05月23日 01:2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宁税稽处〔2019〕33052号),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经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古物流以严重资不抵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2月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以相关部门未作出最终处理前,不宜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对大古物流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2020年1月2日,大古物流就申请破产清算事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进行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关于子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关于子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2020年8月,公安机关对大古物流涉税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4月以大古物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023年5月19日,大古物流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银金检刑诉〔2023〕106号)中载明:被告单位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损失64,773,972.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对公司的影响

  大古物流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第三季度对需要补缴的税金及滞纳金进行了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减少2019年度净利润10,578.48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对大古物流的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000万元。

  2020年至今,大古物流每年根据需补缴税款计提税收滞纳金约1,100万元。公司在各期定期报告中,对大古物流计提的税收滞纳金进行了披露。

  本事项对公司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银金检刑诉〔2023〕106号)。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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