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回购的股份已经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员工激励,不享有投票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 526 号 32 号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6人,均为网络投票,代表股份1,437,455,3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717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6,983,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01%;反对30,197,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07%;弃权2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6,939,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71%;反对30,240,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38%;弃权2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393,18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205%;反对44,048,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643%;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392,430,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7%;反对44,729,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117%;弃权2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255,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82%;反对28,12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63%;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69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5930%;反对28,120,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2518%;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750,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95%;反对43,647,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364%;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8,921,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50%;反对28,254,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56%;弃权2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736,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34%;反对31,514,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24%;弃权2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176,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1,514,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9204%;弃权2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8%。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07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55%;反对28,10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3%;弃权2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513,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2344%;反对28,106,2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2239%;弃权27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41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234,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76%;反对30,146,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72%;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673,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6207%;反对30,146,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2320%;弃权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竞买土地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297,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2%;反对28,096,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46%;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966,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85%;反对29,40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59%;弃权79,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担保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7,470,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40%;反对29,983,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59%;弃权1,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910,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54%;反对29,983,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9125%;弃权1,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富余资金事项并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408,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2%;反对28,46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1%;弃权196,5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235,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3.6881%;反对28,463,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9258%;弃权196,5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3-04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ST阳光城”(证券代码:000671)于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及5月22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同时,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我核查并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导致及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上述关联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一)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截止2023年5月22日,公司收盘价为0.74元/股,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所属证监会CSRC房地产行业,行业最新市盈率为31.5004,公司最新市盈率为-0.2441,市盈率与行业相比相差较大;行业最新市净率为1.6316,公司最新市净率为0.6546,市净率与同行业相比相差较大。
(三)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626.32亿元,以及由于毛利率下降、存货跌价、利息费用化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53亿元,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对外部单位提供合计5.45亿元的担保,表明公司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公司2022年度因存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之第八节 9.8.1 条,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五)《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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