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586,970,1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534,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435,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7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68,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50,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08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62%;反对8,882,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3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66,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576%;反对8,882,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536,317,548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1,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614%;反对3,257,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31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1,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614%;反对3,257,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1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 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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