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05月13日 00:4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6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437119894)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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