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和202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5月 12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19,357.16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326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5,212.68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8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44.47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5、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77%;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603%。
8、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3,6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孔维来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孔维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40,205股,同意29,554,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9119%;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77%;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603%。
11、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8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5月 13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