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披露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因上述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章节文字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更正后: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除上述更正外,法律意见书其余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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