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000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其他合同约定需支付的款项、诉讼费用等)。
● 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1、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的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公司”、“上市公司”)书面承诺,如东望时代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2、公司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的意见计划对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及时通过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东望时代、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及卢英英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3年3月27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临2023-008)。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2)晋0105民初16833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05民初16833号,主要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截至2022年9月6日的借款本金79,999,999.91元、利息2,606,230元、罚息5,665,932.98元、复利414,193.94元,共计88,686,356.83元,并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2、被告广厦建设、广厦控股、东望时代、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驳回原告晋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85,5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0,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东望时代、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连带负担。
三、公司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判文书后,已要求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尽快与晋商银行达成债务处理方案,避免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同时,也正在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案件进行沟通,积极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广厦建设的大股东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东望时代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2、公司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的意见计划对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及时通过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截至公告日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约为9.19亿元(根据现有资料估算的风险敞口,不代表最终确定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7.53%。目前上述担保逾期及涉诉债务对应的担保金额为8.72亿元(根据现有资料估算的风险敞口,不代表最终确定金额)。
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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