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受理的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受理的公告
2023年04月26日 05:2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1,886.44万元(不含2023年3月1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3年3月17日

  (二)受理时间:2023年4月23日

  (三)受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

  (四)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南牙户嘴村

  (五)被告一:辽宁省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六)被告二: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专门为了开发大连市旅顺口区琥珀湾A01 地块、A02 地块、A04 地块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2年9月13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即场地平整达到宗地内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宗地外六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上下水、通供暖)”。

  截至起诉日,案涉土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被告亦没有向原告实际交付土地。基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上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被告不能履约的行为,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琥珀湾项目的成本本金损失、融资资金成本损失、资金成本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约141,886.44万元,以及2023年3月1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要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已组织原告及案件代理律所等相关机构认真研究本案情况,准备相关应诉工作。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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